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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高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2022-04-23 阅读次数:

 教办厅函〔202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以下简称《清单》)有关规定,现将2021年高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信息公开作为促进依法治校的重要抓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教育部推进教育公开的总体安排,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压实主体责任,创新公开方式,加强二级单位统筹联动,强化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和平台建设,不断提高公开实效。

二、各高校要把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作为落实《办法》《清单》和推动信息公开的重要举措,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和数据统计,按时保质做好年度报告的编制、发布工作。年度报告要全面体现本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内容丰富、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数据资料真实准确,于2021年10月31日前在本校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发布。

三、教育部直属高校应将报告电子版通过电子邮箱gongkai@moe.edu.cn报送教育部备案,无需提交纸质版。教育部将在部门户网站相关专栏内汇总展示各直属高校年度报告。

四、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高校的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推进高校信息公开的工作举措和有关情况纳入本部门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按规定时间发布报告,并及时报教育部备案。

(联系电话:010-66092090、010-66092080)

教育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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