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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21—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安排的通知


2022-04-23 阅读次数:

 教师厅函〔202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现就做好下一阶段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规划本区域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职业技术师范教育、特殊教育等5类专业,以及本、专科不同层次,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开展认证工作。根据本地师范类专业的规模、结构、条件等基本办学情况,结合师范类专业一级监测报告(登录师范类专业认证管理信息系统https://tea.heec.edu.cn/tea2.0/下载)和认证能力、资源保障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进度,详细编制2021至2025年本省(区、市)每一年度认证工作,并于2021年11月30日前通过师范类专业认证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计划书(见附件)。

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理顺组织体系,完善本省(区、市)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的各项制度安排。要按照本地实际建立完善相应专家组织,定期开展专家培训,加强专家管理,提高认证工作的能力水平。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整合或依托教育评估机构,按照师范类专业认证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经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认定后开展认证工作。要强化认证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建设,完善认证机制,规范认证程序,充分利用师范类专业认证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认证工作的科学性。

三、我部将委托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对各省(区、市)认证规划进行审核、指导,并反馈相关意见。同时,将组织专家对认证工作进行跟踪调研,根据上一年度认证情况适时对下一年度认证安排进行调整,确保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高质量开展。

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联系人:王贺宁,电话:010-66093154。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联系人:杨孝峰,电话:010-66092049。

附件: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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