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其中在“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章节提出,明确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具体到教育领域,伴随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历程,教育法治建设的成效也是可圈可点的,值得好好总结和梳理,在已有成就的基础上,今后还要继续加大教育法治化建设力度,助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实现。
每个阶段都有重要教育法律法规出台,为我国教育法治化进程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中国的教育法治总体来看,适应了我国法治化的要求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逐步建立起由多部单行法和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组成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集中解决了当时教育的热点难点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和教育发展的需要。以下列几个重点的发展阶段加以说明:
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夕。教育法律虽然不完备,但处于法律的潜在准备阶段。比如,1961年,中共中央印发讨论试行的《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后来简称“高等学校六十条”。条例草案总结经验教训,规定高等学校必须以教学为主,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积极参加科学研究;正确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等。
改革开放至20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们越来越深入地认识到:教育必须走上依法治理轨道,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国民教育的主体和重点问题。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颁布的。此法对于高等学校的设立、组织和活动、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益与职责、学生的权利与义务、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等进行了规定,明确提出“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对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教育法治的发展历程中,少数民族教育也受到了高度重视。198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提出“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培养和培训各民族教师”“帮助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等,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作用。
2000年至今。法律不仅解决了涉及教育领域的一些重点、普遍问题,而且解决了许多难点、专门、特殊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的生活也发生了许多变化,需求的多元化也助推着教育法治进入到新时代,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比如,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可以举办非营利学校和营利性学校,鼓励投资办学和捐资办学,体现了当时中国教育的巨大潜力和发展空间。2021年10月23日,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颁布,对今后家校社协同育人必将起到助推作用。与此同时,还有许多过去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为了顺应形势发展不断进行修订。
在党的百年奋斗历程中,教育法治成效显著
党的百年奋斗历程中,教育法治的进展和成绩是很突出的,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教育领域的重要标志。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坚持对教育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政府依法行政,教育依法治教,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执教,依法育人。强调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写入《教育法》的成文规定。
教育法治的成绩,第一个层面体现在教育立法即教育法律上。以几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教育法律为例:1980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2004年进行修订。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2006年进行修订。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正在对其修订内容征求意见。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制度,维护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2021年进行了修订,并于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修订通过,2021年6月7日,《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颁布,2015年进行修订。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2016年进行修订。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当然,教育法律还有更广义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都跟教育法治有紧密的关联。还有我们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以及其他一些相关的、涉及教育人财物的,都可以归入其中。
第二个层面体现在由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上。比如,1981年颁布的《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3年颁布的《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1986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9年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1990年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4年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5年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1997年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2003年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4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进行了修订),2012年颁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教育督导条例》,等等。
第三个层面体现在由地方人大、省级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包括少数民族地区的许多地方性法规。有些是针对地方特殊的教育问题制定的,有的是为了落实上级的法律而制定的,包括一些实施办法和意见等。
第四个层面体现在教育部和省级的行政规章上。比如教育部部长令、地方行政部门的省长令等。
这些法律法规制度出来后,国家都进行了积极的普法宣传活动,通过普及法律知识,让社会大众和在校学生学法守法用法。每年12月4日宪法宣传日,学生都会学习宪法,教育部部长会带头领读、宣读宪法。在学校,中小学的品德与社会课、道德与法治课,大学里的政治理论课都会有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普及内容。
目前来看,我国已经形成以《宪法》相关教育条款为基础,以《教育法》为核心,以教育法律为统领,同时涵盖多部教育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规章的教育法治体系。
有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后,法治化程度还要看执法的情况。令人欣喜的是,现在教育部一些人员已经取得行政执法证,标志着教育部已经初步形成了一支具备执法能力、具有规范证件的执法队伍。2021年11月30日,教育部举行颁证仪式,为教育部机关首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的人员颁发证件。教育部机关共68人取得执法证,其中,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的全体同志取得了执法证。今后,如教育领域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得不到解决时,他们可以拿着执法证单独执法,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维权事件也将得到较好解决。如学校自主权、师生权益受到侵犯时,都可以用法律的手段进行维权,通过司法程序介入解决。
总体来看,教育法治成效显著,并呈现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有比较强大的政府行政力量来立法、执法和普法;二是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包括涉及教育领域)越来越高,教育的许多问题通过法治来解决;三是现在教育的法治正在向纵深发展,已经深入和渗透到教育改革的方方面面;四是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备。
启航新征程,继续加快我国教育法治化建设
每一部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的颁布,都是适应党和国家的要求,反映人民的急切呼声,对教育的改革和发展都会产生重要作用。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特别是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继续加快教育法治化进程,推进依法治教力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是开拓创新教育立法的思路,做到从对象立法到主体立法。对象立法,就是把国民教育的某个领域作为对象,如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民办教育、家庭教育等。今后要向主体立法方向转变。即立法不只是针对某方面的教育工作对象提出要求,而是要对教育立法主体提出要求,比如让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法律上得到充分体现,而不再是通过切块的方式来立法,以免越切越碎、造成互相拼接的局面。要从整体上进行考虑、系统化进行,从分散走向系统,从对象走向主体,从单一走向统一联合。可以建议全国人大制定教育法典,更加全面、系统、体系化、全方位地解决教育立法问题。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其立法模式和立法技术丰富了我国的立法实践,为社会经济生活其他领域的立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以《民法典》为开始,可以推动教育法的法典化。
二是把党和政府许多政策放到法律视角考虑,做好政策和法律的衔接。可以把中央确定的教育重大问题及时以法治思路和法治思维推动形成法律,更好地体现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理念,从而解决一些文件和法律打架的问题。
三是对重大教育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关切,尤其是要强调教育优先发展的问题。这是原则,要进一步细化。作为教育主体的优先,要体现在学校工作要优先、教师工作要优先、学生发展要优先方面,真正把这些内容放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党之大计、国之大计的重要位置。这些年,在党的领导下,我们加强了对教育经费的支持力度,“十四五”时期要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把教育的发展放到社会领域中规划的优先位置,把人才培养、教育的发展水平等方面放到优先位置进行规划和安排。
四是以人民为中心,综合考虑教育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以人民为中心,通过法律的形式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比如,学生的入学、考试、毕业就业、学历学位的问题,分类考试和职业教育开放力度的问题,如何更好地做到“五育并举”、立德树人的问题,还有人民群众受教育权,都要有具体的行政措施和法律来解决。
五是加大教育改革创新的力度。教育法律不能故步自封,要更好地体现党的领导和满足人民的需要。从党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一直在不断调整教育政策,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群众的需要。新时代,教育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上也要加大力度,立法要进一步加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如何更好地立德树人,学校如何更好地依法办学,如何通过学分制保障学生有更多的选择权和全面自主的发展,学生如何更顺畅地就业,都应在法律上有较好的体现,并且要更好地通过法律来解决相关责任主体的责权利问题。
新时代,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更好地完善法律体系,并将法律条款、法律要求转变为法律行为、行动和方案,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落实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成教育强国、人才强国作出努力,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更大贡献。
(作者孙霄兵,系中央民族大学教授、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原司长)(《中国民族教育》杂志2022年第1期)
作者:孙霄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