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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主义教育法》具有宪法整合功能


2024-01-10 阅读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以下简称《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制定是推动宪法实施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宪法意义,属于宪法的立法委任事项。《宪法》第24条第2款明确提出了要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的教育”的要求。因而,《爱国主义教育法》具有明确的宪法基础。正因如此,《爱国主义教育法》在第1条当中便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制定是推动宪法实施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宪法意义。《宪法》第24条第2款即为《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宪法依据。因此,《爱国主义教育法》是对宪法的具体化,具有宪法价值整合的功能。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爱国主义教育法》是对宪法的具体化。宪法并未界定什么是“爱国主义教育”,因而,《爱国主义教育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便是明确“爱国主义教育”包括哪些内容,即该法第6条规定。该条所规定的9项内容,每一项都与宪法息息相关。比如第一项的指导思想即为宪法序言所明确规定的国家指导思想。其他如中国共产党史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国家象征和标志、祖国历史文化遗产、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英雄烈士和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及体现的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等,都直接或间接地体现于宪法当中。因而,爱国主义教育的本质是爱宪法。梁启超曾言,“宪法者,一国之元气也”。毛泽东曾说,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这表明,在现代社会当中,宪法与国家之间具有同构性。宪法是国家建构的正当性基础,一个国家的特质均存在于宪法当中。换言之,国家是什么,是由宪法来确认和形塑的。

在我国,宪法具有重要的确认功能。确认近代以来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果,确认国家是什么,以及国家的正当性基础。宪法的确认功能主要体现于下述方面:

  1. 宪法确认了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 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3. 宪法确认了国家的指导思想、根本任务和发展目标;

    4)宪法规定了国家目标和国家象征等。通过宪法规定,国家的形象能够得以清晰呈现。可以说,宪法就是国家的身份证,是国家身份得以认定的证明。就此而言,当我们谈什么是“爱国主义”时,就并不是一个空洞的口号,而是切实地感受这个国家悠久的传统、历史和文化,以及近代以来国家所发生的天翻地覆的变化,并深刻领悟发生这种变化的深层次原因和机理,所有这些都体现于宪法当中。因而,爱国主义本质上是一种宪法爱国主义。通过宪法,可以使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得到丰富和充实。

      宪法之所以提出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要求,是因为爱国主义教育本质上是国家整合的一种形式。国家整合是国家作为统一体存在的前提,也是国家统一意志形成的体现。在现代社会当中,国家整合具有重要意义。近代中国,在救亡图存的背景下,面临几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国家整合的任务尤其艰巨。现代社会,随着个体自由的展开,价值虚无和道德虚无的现象也开始出现,因而,宪法层面的国家整合任务显得尤为迫切。对于中国而言,国家统一体的构建,主要通过设定国家目标和国家层面上的价值整合这两方面来实现。近代以来,国家的主权独立、统一、富强一直都是近代中国追求的目标,最终在规范上将“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表达为国家根本任务的落脚点。当下的国家任务,主要体现为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调整的“奋斗目标”。未来的国家任务,则是在达成阶段性目标的基础上,明确将“社会主义”作为长期要实现的理想目标。此外,价值整合也是构建一个具有向心力的国家统一体的关键。在一个多元化的国家当中,价值整合更加重要,国家认同、民族认同、身份认同等,是价值整合的目标。一个国家要具有最低限度的价值认同,这个价值认同就存在于宪法所规定的国家的正当性、国家目标、国家安全、基本权利、基本义务、国家的象征和标志等各方面。

      国家作为一个统一体,需要在多样性当中实现统一性。价值整合,就是多样性当中实现统一性的手段,而爱国主义教育又是实现价值整合的重要手段。因而,爱国主义教育对于国家构建成一个统一体至关重要。爱国主义教育的推行,需要通过特定的方式和方法。首先,爱国主义教育的推行,在宪法中规定的是“提倡”而非强制,这意味着爱国主义教育应该通过柔性的方式来展开。其次,《爱国主义教育法》不仅从正面明确规定了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还运用否定方式排除了不符合爱国主义精神的行为,即《爱国主义教育法》第37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侮辱国旗、国歌、国徽或者其他有损国旗、国歌、国徽尊严的行为;(二)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三)宣扬、美化、否认侵略战争、侵略行为和屠杀惨案;(四)侵占、破坏、污损爱国主义教育设施;(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这意味着,爱国主义教育虽然主要通过提倡的方式来推行,但爱国主义精神有其自身的底线,该底线不能够被触碰。最后,爱国主义教育的推行,应该与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协调起来,不能通过爱国主义教育克减或者贬损公民所享有的其他基本权利。

      20世纪50年代,德国学者多尔夫·施特恩贝格尔最早提出了宪法爱国主义的观念,后经哈贝马斯发扬光大。在今天日益复杂的社会当中,尤其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数字社会的到来,人们急需寻找到价值共识的基础。对于国家而言,找到价值共识的基础,是关涉一个国家国家统一、稳定和团结的重大议题,是凝聚民心的重要举措。如何在一个价值日益多元化的社会当中,找寻到大家都普遍能接受的价值共识呢?对这一问题的答案,只有在宪法当中才能找到。

      在我国,宪法序言第一句便是“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这阐明了我们国家的历史和文化,就是凝聚我们所有人的牢固基础。宪法序言所规定的近代以来中国所经历的曲折道路,以及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所取得的各项成就,也是我们国家所有人都普遍认可的巨大历史成就。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则是我们国家所有人都期待的未来发展方向。尽管存在着价值的多元化,但是毫无疑问,宪法是我们国家所有人都能接受的共同价值基础。

      只有在一部被制定出来的成文宪法当中,我们才可以找到爱国主义的精神及其具体内容,否则爱国主义就容易失去方向。正是基于这一点,《爱国主义教育法》才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和推行方式,使其内容具体化、明晰化,而这也恰恰是宪法所明确要求的。

      (作者李忠夏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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