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基础、突出特色,培养创新人才
本世纪头二十年,是中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治建设事业也同样处于一个非常重要的发展阶段。人类历史发展的经验证明,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石,是社会实现良性运转、可持续发展的保证。我们要建设“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的小康社会,就离不开法制的保障,而健全法制、实现法制的关键,首先在于法律人才的培养、在于法律科学研究的不断推进,而这些基础性工作,毫无疑问是大学法学院的基本职责。
一、强化专业基础,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治的价值逐渐为大家所认识, 中国的法学教育开始得到了长足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中国现代法学教育恢复并走向高速发展的起点,那时10年法学教育的停顿,政法部门缺乏大量的法律人才。因此,从1977 年至1993年中国法学教育处于恢复发展阶段,主要是为政法队伍建设服务。1994 年至今是我国法学教育的全面发展阶段。但是,由于缺乏合理的制度以及标准的约束,中国的法学教育正经历着“小而全”“大而全”式的扩张性发展,法学院在全国遍地开花,目前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600多所 ,而在2001年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仅有292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恢复及其发展,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来说,当然是一件可喜可贺的好事。但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迅猛发展,又把各高等学校的法学院直接推入了残酷的竞争环境,使他们相互争夺有限的人(财)资源,并导致了业内平均教学质量的整体滑坡、毕业生的就业难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面对这一系列亟待解决诸多现实问题,作为国家的教育行政部门,当然应当是继续不断地深化改革,力求通过持续不断的改革与发展来解决这些问题。但是,面对上述一系列亟待解决的诸多现实问题,作为延边大学的法学院我们采用的基本战略应当是:强化专业基础,提高教学质量;突出特色建设,做到以特色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
法学是一门既具有高深的理论基础,又具有很强的社会实践性;即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又具有很强专业性的社会科学。所以在法学教育特别是在高等法学教育中,强调强化基础特别是强调强化专业基础,对于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创新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法学教育中我们强调强化基础,主要应强化法学的“双基”教育,所谓法学“双基”教育就是法学的基本理论,以及从事法律实务所必需的各种基本技能教育。1996年国家教育部确定了法学的14门核心课程,而这些核心课程就是法学的基本理论。而法学的基本技能就是从事审判、检察等法律实务所需的写作、口语表达以及分析综合等基本能力。随着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日益进步,新的法律与法规不断涌现,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领域正在不断扩大,而法学教育由于是基础教育它不可能涉及国家的所有法律与法规,所以强化基础,特别是强化法学的“双基”教育,对于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突出特色建设,以特色求生存与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随着高等法学教育的不断发展,各高等学校法学院间的竞争日趋激烈,所以在强化专业基础教育,特别是法学“双基”,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前提下,通过综合分析我国高等法学教育面临的现状,对于自身特点、优势以及发展可能做出科学判断,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有特色专业建设,是我们在高等教育大众化新形势下,在众多法学院林立的竞争环境中,求得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手段,所以突出特色建设应当是我们的战略选择。
所谓特色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过程中,在办学理念、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等方面具有显著特色,即学院的课程设置、学科建设以及培养的学生有别于其他院校的毕业生,并且得到同行与社会的广泛认可,有较高社会声誉。在法学教育的发展中,我们强调并且突出特色建设,是求得生存和获得持续竞争力和竞争优势的重要战略手段。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特色建设在本质上是一种管理学上的“差异化经营战略”。但是,在法学教育的竞争与发展中,我们提出并且强调的特色建设,由于国家法律以及法制具有的统一性特征,所以应当是在搞好了法学“通才”教育基础上的特色建设。
在发展法学教育的过程中,我们突出特色建设,争取实现以特色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这一战略目标,找准可能形成的特色培育点是关键。而要找准可能形成的特色培育点,首先应当客观而又地分析本专业以及本学科发展所处的内外环境。通过对本专业以及本学科所处外部环境的分析,主要是了解计划培育的专业特色,是否为本专业本学科整体的协调发展所需要;而通过对本专业本学科内部条件的分析,主要明确计划培育的专业特色是否可行。
当今时代是一个国际交往与合作日益紧密,综合国力竞争更加激烈的新时代,法学教育要发展就必须借鉴国外的经验与做法,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不断地创造与创新。作为综合性的地方民族大学,延边大学不仅地处东北亚金三角并与韩日两国隔海相望,而且也与东北亚各国特别是韩日两国,形成了密切的人员往来以及学术交流,所以现有的地域、人缘以及语言优势,应当是法学专业特色与优势的重要依托。我们的专业特色与优势是,培养即通晓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特别是我国的民族法制,而且也应了解东北亚各国法制现状及发展趋势的专门法律人才。努力使法学专业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东北亚各国法制以及东北亚各国经济合作法制环境的研究中形成一定影响力。
三、创新人才培养与强化专业基础
江泽民同志曾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一个没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民族,是难以自立于民族之林的。面对全球化趋势的日益推进,面对国际领域竞争的日益激烈,要继续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实现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使中华民族以崭新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在人才的培养上就必须以创新人才培养为中心,源源不断地培养出在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具有顽强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以创新为根本特征知名人才。
对创新人才的具体内涵有人曾做过如下概括:创造型人才=创新意识 创造性思维 创造实践能力 有意义的独特产品(观点、作品、方法)。并且认为创新人才具有以下具体的特征:(一) 感悟事物敏锐。这其中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敏锐的意识到某一情境中存在的问题;二是能够在貌似平淡无奇的事物中察觉到一些奇特的、不同寻常的事情。(二) 思维过程流畅。表现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能够在同样时间内形成较多观念或较多主意,解决问题往往一气呵成。(三) 分析问题灵活。在分析、解决问题时,能突破“思维定势”与“功能固着”的影响,根据不同的信息修正自己的认识,迅速捕捉解决问题的契机。(四) 个人见解新颖。创新人才善于思考,常常能够提出不同寻常且又能被人们所接受、认可的观点。(五) 人格特征明显。创新人才有较强的独立性与成就动机;对某一或某些事物非常专注,有较强的恒心与毅力。
从创新人才具有的以上特征可以看出,创新人才的脱颖而出,较高的先天禀赋是前提,但是人们的创造潜力能否被充分挖掘,主要取决于后天的训练与培养,取决于学校教育的创新,所以在这方面,学校任重而道远。为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学校必须努力使学生掌握扎实的专业基础,因为扎实的专业基础是所有创新活动,能够得以展开的基本理论前提,并在此基础上应着力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个人意识,使学生从教师、教材乃至课件的话语权威中走出来,因为所有的创新其中都包含着对已有传统理论、观念以及做法的否定。
四、创新人才培养与专业特色建设
由于受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人们衡量教育质量的高低,主要是看学生掌握了多少知识和技能,能不能解决当前的“现实”问题,而很少顾及学生未来的发展。所以在创造性人才培养过程中,必须建立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新机制,而要建立创新人才培养的新机制:一是要破除传统的人才观,树立创新人才观。把是否具备创新意识、创新能力作为重要的判断标准。二是要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精简陈旧落后的课程内容,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主观能动性。三是要建立有利于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评选指标体系,各种评选标准都要考虑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四是要形成一种宽松的学术风气。
培养创新人才必须转变传统的教育思想, 建立起创新人才培养的新机制。但是,建立创新人才培养的新机制,除了必须尽快转变传统的教育思想外,还必须突出法学专业的特色建设,这是因为专业的特色建设,不仅是处在竞争环境中的法学教育求生存、求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而且也是建立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的灵魂。专业的特色建设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内容的系统工程,建设的内容包括围绕特色的培育和形成,配置相适应的教学资源,做好相应的教学管理工作。
为了实现创新人才的培养目标,我们必须加强专业的特色建设,把特色建设作为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支撑。为此我们必须抓好以下两项工作:一是要加紧作好特色课程建设,重构课程体系合理设置特色课程。重构课程体系设置特色课程,不仅要充分体现专业的共性特征,突出特色课程的基础性、先进性和实用性,而且还要考虑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以及我们的自身能力;二是要制订出各类特色课程的教学大纲,将各特色课程内容的界定、任务分工、教学基本要求、教学模式和考核要求确定下来,使特色课程教学有章可循。